感覺「當心動物」(畫上一隻牛)這個交通號誌設置的邏輯,真有些問題,因為牛群本來就不應該走在馬路上的,幹嘛叫人去當心動物呢?他們是人眷養的,並不是野生動物,應該在主人的管制之下眷養在一安全的地區,若是常常趴趴走在大馬路上,主管機關更應該加強管理的力道,預知並防止災害與危害之發生。
用路人無法預期會有「牛」或是「羊」等之類的家畜在路上走,因為他們信賴這條路是給人車走的大馬路,不會有這些「異物」突然的出現,這在法學上叫「信賴保護」原則,而用路人因為他對公路的設計上的信賴,足以保護他在公路行駛的安全,這是正常合理的期待,所以他的信賴是值得保護的。
當用路人信賴公路的使用,在正常合理的情況下,不會有動物突然進入,進而發生了意外情況。
在意外發生時,相關行政上疏失的刑事責任,並不能因此全然歸咎於用路人本身的行為(超速或操作疏失等等),亦不能將舉證責任轉移到用路人身上~
加上已不斷發生數起類似的案件,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,主管機關尚無法提出有效解決的辦法~
依我見解,這個案件應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~